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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1页)

在国民党统治下,农民除钱粮负担外,每年还忍受着各种苛捐杂税的重重剥削,若仅以钱粮负担来看,似乎并不很重,但从农民全年总的负担额计算,不但超过了解放后的公粮负担三四倍,而且是非常惊人与残酷的。

据永新县李明秀口述,他是中农成份,全家6口人,全年收入6200斤,每年负担壮丁费8石,电话费2桶(1桶18斤),桥梁派工费石,运粮费2石,招待费2石,草鞋香烟费1石,乡公所办公费2石,屠税12石(每年杀猪所缴的税),柴草费1桶半,食米1桶半,田亩捐1石,乡公所过节费,乡长到县开会及县长到乡开会的路费和其他用费4石,子弹费1桶,全年总负担3708斤(钱粮负担尚未计入),每人平均618斤,占全家正产物总收入的%强。但解放后,只出公粮1320斤(其中熬糖出公粮4石),每人平均220斤,占全家总收入的%强。因此,他说,按人民政府对中农征粮的政策18%来说多出了一点,但比国民党时轻的多。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4)

又如东乡县周仁堂,中农成份,全家10口人,全年收入5150斤(钱粮负担包括在内),解放前共负担2720斤,每人平均272斤,占全年总收入%强。解放后,秋征负担919斤,每人平均92斤弱,占全年总收入%。

又如星子县一户贫农6口人,全年负担壮丁费8石,保甲费1石5,公粮2石5,屠税1石8,县地方粮1石5,“战乱”税1石,采购费1石,修路费2斗,招待费5升,开办费1斗,乡公所地方粮3斗,月捐2斗,草鞋费8斗,人头捐1斗,门牌税与服装税2斗,户口税1石2,办公费1斗,共计全年负担2035斤,每人平均339斤强。

又如崇仁县一户富农5口人,全年负担2538斤,每人平均507斤,一户中农4口人,全年负担1790斤,每人平均447斤,一户贫农5口人全年负担2751斤,每人平均550斤。

如将上述6户36人总计计算,共负担粮15602斤,每人平均负担433斤。全省农村人口约1200万,如按每人平均负担433斤计算,则总的负担额为亿斤。江西全省以4000万亩土地计算(包括旱地及一部分荒地在内),每年1亩平均产量250斤,全年正产物总产量共为100亿斤。这样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占总产量的%强。由此可见国民党统治时代乡村农民的负担是何等的重!但是农村的恶霸地主与乡长以上的基层官吏,利用政治上的权势,他们一般不但不出负担,而且还从中大量贪污,以饱私囊,有些富农负担也比较轻,这样就使农民的负担特别加重,这说明国民党的负担制度是极端不合理的,是农村破产的根本原因。

5、湖南农村的三大特点

抗战后直到解放前的12年间,湖南的农村像其他国民党统治区的农村一样,有过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更加集中,使用却更加分散;封建剥削更加残酷;起来一批新兴的当权地主;加以天灾人祸,国民党当权者的无限劫掠,农村经济破产达到空前的程度。

在抗战前,中国土地关系的基本趋向之一,是地权日渐集中,但速度是比较缓慢的。抗战八年期间,由于法币的贬值,大批商业、官僚和金融资本都趋向于土地投机。在国民党统治区,土地的兼并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湖南的情形虽不如四川凶猛,但当时即使处于湘北前线的各县,也都有过土地争购的浪潮。1940年以后,滨洞庭湖各县强行拦筑的堤垸(即围湖造田)即达48个。解放战争中的几年,国民党政府掠夺更紧,又连年灾荒,曾引起地价下跌,土地兼并一度迟缓。但农民被灾荒逼迫,抛售仅有的小量土地,因而也更造成地主垄断地权的机会,如湘南、湘中各地灾区,以“石谷石田”(即1石稻谷买1石田)强迫收买农民土地者,仍比比皆是。解放前夜,人心待变,土地买卖多趋停顿。

抗战前,兼并土地者主要是土著的地主和少数军阀官僚分子。抗战开始后的12年来,换了一批新人物,他们是国民党的大小党棍、官僚、军阀和商业投机家,他们依靠政治权力巧取强夺,又能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以进行土地兼并。在乡村中,新兴地主当权派,多是几位一体的人物,即乡保长、党团分子、民意代表、圈子大爷,又兼投机商人,有的更兼土匪恶霸。这些人往往就成为农民起来后的斗争对象。一般不会兼营投机商业,不直接参与反动集团的中小地主,有许多也受地主当权派的压迫而日渐没落。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5)

同时,因为土地与粮食的投机比商业更少风险,也有许多城市的工商业者获得盈利时,不作扩大经营的打算,却抽出部分资金下乡买田,他们认为生意不如田地牢靠,而且也可藉此取得银行钱庄等放款、挪借的信任。这种工商业与土地的紧密关系,在1950年三四月减租退押运动中,曾全面暴露出来。

在国民党政府日益加紧的苛重赋税下,整个地主阶级为了转嫁负担、保证收益,对农民的剥削当然就日益加紧。首先是无限制地抬高地租。租额增高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不等;分租制者至少提高一成。押租也是普遍提高,或者追加押租,原来不收押租的也要交押。此外高利贷的剥削也更加普遍,谷贷、青苗、会谷……辗转盘剥,农民负债剧增,一般达农户总数的一半左右。地主更乘农民之危进行夺地。其他额外剥削,地方捐税转嫁,也比过去加重,农民代地主缴纳征实,更要负担全部运输上的消耗和花费。

地主为了保证加租,租佃期限就日趋缩短,退佃成风。农民使用土地毫无保证,随时有被撤田的可能。租期短促,于是加剧了土地使用的高度分散。一方面,地主的土地分散出租给很多农民耕种,如邵阳靖合乡有一个地主有60亩田,佃户多至18人;有的地主在买田时就故意买得分散,以便多招佃户。另一方面一个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如作十二三亩),却有六七个东家。农民在押佃重重剥削下,自然无法安心生产,更谈不到发展生产。

至于国民党政府的横征暴敛,特别是抓壮丁和地方勒索的残酷,更是众所周知。人祸带来天灾,天灾伴随人祸,12年间,国民党统治区灾荒的连续性与惨重程度,实为中国历史上所少有。灾荒、饥饿已成为农村常态。湖南更是连年水旱,农村元气耗尽,广大农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农村劳力与畜力大大减少,生产急剧衰落。据1946年国民政府统计,湖南荒地达耕地的40%。另据国民政府粮食部的统计,稻谷产量比常年产量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土地高度集中

湖南农村第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土地的高度集中。

中国南方的土地一般比北方集中,湖南在南方各省又较突出,比邻近的湖北、江西集中的程度都高。根据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在湘阴和丰乡4个保(代表滨湖区)、长沙黎托乡4个保、益阳1个保(代表丘陵区),邵阳震中乡3个保、益阳1个保(代表山区)的较可靠调查,农村各阶层人口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有如下表(百分比取约数,小数点以下数略去):

阶 级

地 主

富 农

中 农

贫 农

雇 农

其 他

人口百分比

3

5

30

39

10

13

土地百分比

47

13

26

7

每人占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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