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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1页)

证明

1975年6月2日,我们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肤白净,相貌姣好,身着蓝色衣服。

该妇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忆症。她语无伦次,说是结过婚,有一个女儿,操青龙县一带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过两天后失踪。

特此证明

耿宝全解释说:“关于翠翠长的很象那个女人之事,只是我们几个的主观猜测。严格的讲”象不等于是“,猜测是不能写进《证明》的。究竟那个女人是不是张玲玉,应该由司法机关调查核实。我们只能把那几天的亲眼所见写清楚,你看行吗?”

赵玉香说:“没问题,把事实写清就行。请你们都签个名吧。”

耿宝权首先签了名,聂淑清、何歪子和他老伴也都一一在《证明》上签了字,四个人还按了手印。

耿宝权严肃的说:“光签字、按手印还不行。明天我带你俩到大队革委会再盖个公章。这件事,我当时向大队主任和书记都汇报过。”

赵玉香感激的说:“还是大兄弟想的周到。”说罢,赵玉香拉着翠翠跪下,给在场的四位磕起头来。

几个人连忙将二人拉起,赵玉香哭着说:“大哥、大嫂,宝权、淑清,你们都是好人,是救我儿子性命的贵人!我们全家永远也不会忘记你们的大恩大德。”

聂淑清拉着赵玉香说:“大姐,这是我们出于良心做的事,讲的真话,你就别客气了。这会儿,要紧的是先把你儿子救出来。然后,咱们再一块去找你儿媳妇。”

当天晚上,祖孙俩就住在耿宝权家西屋的炕上。翠翠一想到爹很快能出监狱,娘还活在人世,兴奋的满脸放光,小嘴叽叽喳喳的讲个不停,祖孙俩幻想着今后的美好生活,几乎一宿没睡,天快亮时才合上了眼睛。

早晨,赵玉香和翠翠简单的吃了点饭,就要走。聂淑清看她俩身体还未全恢复,就劝赵玉香再呆一天。祖孙俩掂记着省高院二审开庭的事,心急如焚,归心似箭。聂淑清看实在留不住,就给她们带了不少吃的。

赵玉香和翠翠千恩万谢的告别了聂淑清和何歪子老俩口。祖孙俩在耿宝权的带领下来到耿庄大队革委会,大队书记在何歪子等四人出具的《证明》上小心翼翼的盖上了“江北省齐县东方红公社耿庄大队革命委员会”的公章。

热心的耿宝权把她俩一直送出了村口。临别时,耿宝权对赵玉香说:“大姐,等把你儿子救出来后,你就让你儿子过来,我陪着他去找他媳妇。你这么大年纪,就别再奔波了。”

赵玉香答道:“哎,我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啊。这回齐县之行,多亏了你们,让我怎么感谢你们啊。”

刘翠翠说道:“耿爷爷,下回我和爹爹来,一定给你们带好多好多的好吃的,把你家堆的满满的。”

耿宝全和赵玉香都被翠翠的话逗乐了。

人逢喜事精神爽。今天的太阳好像和往常不一样,在大地上洒满了笑脸;今天的风儿也和往常不一样,在赵玉香和翠翠的背后不停地耍欢儿,吹着赵玉香和翠翠向前一溜小跑;今天的路也和往常不一样,在赵玉香和翠翠的脚下显得平坦光亮。赵玉香和翠翠大步流星的奔向回家之路。他俩一面唠着在齐县的意外惊喜,还一面想着全家人享受团团圆圆的幸福时光。谁都能看出来这祖孙俩步行千里路,寻证不止步的艰辛和困苦,尤其是翠翠小小的年纪就经历了人生难以承受的磨难。

第九章 无证冤案难翻 翠翠救父闯关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一案法院非常重视。开庭这天,省高法第一审判庭,人头攒动,座无虚席,由于事先有通知,一些街道,地区也有组织的安排人来旁听案件的审理。不知是哪家小报记者,将刘锁森“抠眼鸣冤的事”报了出去,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来法庭旁听的听众很复杂,人们怀着各种心情坐在旁听席上。其中有刘锁森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也有参与办案人员和他们的亲朋好友,还有王桂花、郭宝姹纠集的一班人马。这些人中,有盼刘锁森死的,有盼刘锁森不死的,绝大多数人不愿看到宣判刘锁森死刑。所有的人们都怀着一颗不一样的心情焦急地等待法官对这庄离奇杀妻案的最后判决。审判庭里的旁听席上还不时传出不同类型人争论的声音,尤其是那些各种小报的记者穿插在坐席之间来回采访,在群众中引起不小的骚动。

上午九时整,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进入法庭后,只听审判长下令,“把被告人刘锁森带上法庭!”

从法庭的侧门两名警察压着刘锁森走了出来。霎时法庭里鸦雀无声,只能听到铁锁链同地面相互摩擦发出的刺耳声。刘锁森目光呆滞,头发蓬乱,弯腰驼背,两腿发软,身子下堆,要不是被两个警察架着、拖着,可能都不能行走。

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法庭纪律,公布了合议庭组成名单。控辩双方均表示对合议庭组成无异议。审判长核实了被告身份后,然后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刘锁森宣读完上诉状后,刘锁森的辩护人刘明柱站了起来,他在陈述了一审判决和案件疑点后,大声说:“审判长,我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提出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破案人员对被告人和证人刑讯逼供而得出的证词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首先说杀人动机,一审时,公诉人以钱红的证词为据,说被告的杀人动机是为了与钱红结婚。据我们了解,刘锁森为人老实正派,与钱红并无婚外情。况且钱红与其丈夫感情甚好,俩人从未闹过离婚。我的当事人也向我坚决否认了曾与钱红密谋过结婚等事项,被告与钱红的婚外情纯属无中生有,是办案人根据想象的案情需要凭空杜撰出来的。据此,刘锁森因为婚外情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其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沉尸的石头、刘锁森的裤扣和捆尸的布条为证,说是被告人杀害了张玲玉,还说被告烧掉了死尸的衣服来隐藏罪证,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销毁罪证,为什么不将门帘布一起烧掉,而要将这块多人都见过的、自家的门帘布留下呢?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过被告直接杀人的证据,仅凭上述几项物证就来断定被告杀人,证据不足。再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刘锁森扶张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尸之间,只有口供而没有物证,是仅凭被告的口供将案情串联起来的。至于这份口供的来源,我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全部证词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的产物,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对于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凭口供定罪。张玲玉的被害已经是一个悲剧,如果刘锁森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而被法院判处死刑,我们的司法部门岂不是再制造另一个悲剧?”

审判长说:“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

刘明柱立即说:“有。”说着拿出一摞材料递了上去。

审判长看后,将辩护人上交的材料转递给公诉人说:“请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看了一下刘明柱出示的材料后,拿着几份材料说:“这几份材料都刘锁森所在村的村民,为证明刘锁森与钱红没有男女关系而出具的材料。这些村民都是刘锁森的左邻右舍,他们的私人关系估且不论,大家想想,哪一对”搞破鞋“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为呢?刘锁森和钱红都已承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我方认为这几份材料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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