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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1页)

“打虎”任务,甚至以超额完成“打虎”指标来表明自己“左”的立场,使得群众性的“打虎”战役失去了应有的控制。

“清查老虎真假,严禁逼供信”(10)

二是群众运动本身固有的弊端所致。“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这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共产党夺取胜利的一条成功经验。“三反”运动之所以采取群众运动方式进行,即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共产党的领导经验所决定的。狂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在猛烈冲击*现象的同时,也显露出其本身的弊端:由于新中国刚刚建立,各种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本身就缺乏种种制约,再加上群众的斗争热情被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后,当贪污分子拒不坦白、狡猾抵赖时,往往会激起群众的愤怒而使他们走向极端。运动的群众或群众的运动这时已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在严格遵守政策和法律界限上自觉停下来,因而在“打虎”高潮时,许多地方和单位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逼、供、信”和体罚、私刑等现象。

三是信息失实所致。“由于运动开展得迅速、猛烈,各地在反右倾之后的一个短时间内未能掌握实事求是的精神”,致使“打虎”的预算数字不断攀升,甚至被查出的“老虎”就是过火行为的结果。各地把这样的“打虎”预算或查出的“老虎”数字信息汇报给中央,不能不引起中央对全国“三害”问题严重性的判断。而中央根据这些失实的信息作为决策的基础,采取大胆怀疑、分配任务、追加指标、施加压力等做法,迫使各地各单位不得不紧跟中央步骤,紧跟“打虎”形势,甚至演变成为完成任务而“打虎”,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斗争过火和“左”的偏向。

实际上,早在2月下旬,*中央就已经注意到了“打虎”运动中出现的一些过激行为。毛泽东一发现这个问题,就立即提出:必须严禁“逼、供、信”,纠正错误。运动到了高潮时期,必须唤起同志们注意这一点。

2月9日,毛泽东在致东北局第一书记高岗等人的电报中再次指出:个别单位“已出现用逼供信的方法打虎,结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冤枉了好人(已纠正)。各地如出现此种情况请予迅速纠正。”

2月22日,毛泽东在转发华东军区“打虎”报告上批示:全军“打虎”战斗已达高潮,“目前第一要注意打尽老虎,不要松劲;第二要注意调查研究,算大帐,算细帐,清查老虎真假,严禁迫(逼)供信。注意这两条,就可获得全胜。”

2月26日,毛泽东在转发中直总党委“打虎”报告的批语中,再一次强调:要材料,要证据,严禁“逼、供、信”,指出这“是目前打虎作战是否能取得完全胜利的关键的所在。”

2月29日,毛泽东特别批转了东北贸易部关于“打虎”要严格规定纪律,禁止打人和变相打人的经验。

3月4日,毛泽东又进一步批转总政治部副主任肖华关于军委直属部队防止与纠正“左”的偏向的经验,强调对待贪污分子“必须靠党的政策去征服他们。提高打虎战术,着重靠调查、算细帐。领导上不要急躁,不要冲动”,并特别规定了两条纪律:“禁止打、骂、捆等人格侮辱和变相肉刑”,“不得采用‘疲劳战术’和‘车轮战术’”。

由毛泽东接二连三的批示中不难看出,此时各地各单位用打人或变相打人的办法来“打虎”已渐成燎原之势,毛泽东非出面阻止不可了。

在严令禁止“逼、供、信”和打骂、体罚的同时,毛泽东尤其关注对人的处理。早在瑞金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曾是党内“左”倾路线推行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政治运动的受害者,深知其害。因此,在后来党内的*中,无论是同张国涛、王明的斗争,还是延安整风运动,毛泽东始终强调要注意政策,对犯错误的同志“批评从严,处理从宽”。“三反”运动进入审案、定案阶段后,必然要涉及到对人的处理,从“三反”运动初期急于“捉尽老虎”的急迫心情中平静下来的毛泽东,开始审慎地考虑和研究如何处理贪污分子。 txt小说上传分享

“清查老虎真假,严禁逼供信”(11)

鉴于贪污在1千万元以下的中小贪污分子占全体贪污人数的95%至97%,中央曾规定,对其中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有的还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这样,大约85%以上的中小贪污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毛泽东认为,这个规定便于争取团结和教育改造这一批人,以利开展“三反”斗争和建设工作。同时,他觉得对很多的小贪污分子的行政处分还可更宽一些,在中央已规定的撤职、降级、调职、记过这四项外,再加一项最轻的处分——警告。毛泽东解释说,这样,很多小贪污分子(约占全体贪污人数的70%上下),只须给以警告就可以了,“使大多数小贪污分子减轻对抗情绪,利于团结改造”。

不久,毛泽东在给陈毅的一份电报中又提出:“中央正考虑不单是50万以下而且是100万以下的所谓贪污分子,一般不算作贪污而算作占小便宜或公私不分,以便解脱更多的人,便于教育”。同日,毛泽东告诉周恩来,百万元以下的人大部予以解脱,发一指示。3月1日,李富春送给毛泽东一份报告,是关于起草处理贪污分子和追赃的规定。毛泽东当即批示周恩来酌处,并说“还要宽一点,富春说得还太严了。”

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中节委起草了《中央关于三反中处理科学家、学者的问题的指示》,其中提出:“三反斗争中对于这类有用的专门科学家和学者的处理,应该以思想改造为主,对于解放以前有贪污行为者,均作为思想问题来解决。对于解放以后有贪污行为者的处理的方法,必须事先经市委批准,以免造成偏向。”此稿送毛泽东审阅时,毛泽东在“必须事先经市委批准”后面又加上了一句:“有些人须经省委或中央局批准。”

处理人一定要审慎,必须克服和避免滥捕乱抓,这是“三反”运动后期毛泽东一再强调和坚持的。3月29日,毛泽东亲笔批示向全国转发上海市委在“三反”中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的经验。上海市委的经验主要是:(1)本市各机关团体,如欲逮捕“三反”中有关人犯,必须经市委批准,交市公安局与区委联系后依法执行。中央及华东各地在沪各单位,则须经华东局批准后,与市委接洽办理;华东以外各大行政区所属各单位,除经当地最高机关之批准外,并须来市委接洽办理。(2)无论本市外埠任何机关团体,如因“三反”须传讯本市有关人员,须经市委批准,再与区委联系后,由公安分局以传票传至公安分局讯问,对被传之人,未经补办扣留手续,不得扣留过夜。(3)关于“三反”中退赃、追赃问题,华东局已有指示,其中所示退赃、追赃方式是完全正确的。但上海目前正处在“五反”时期,不宜由各单位径自进行追赃,无论本市外埠任何机关团体,凡须在本市追赃时,必须携带材料来市增产节约委员会联系与接洽,由其斟酌情形,分别先后,予以查明核实,再将结果复告有关单位,至于被追出之赃款、赃物,则该处统一交存人民银行,对收赃、存赃等有关“三反”人员之调查讯问,亦应即日停止。(4)凡因“三反”追赃而须将私人资财加以冻结、扣押,或对私人产业加以查封、没收时,一律必须经市增产节约委员会批准后,由军管会军法处或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清查老虎真假,严禁逼供信”(12)

“三反”进入追赃、起赃阶段后,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偏差,主要表现为:无根据起赃,如在鞍山钢铁公司,有的单位没有确凿证据就去起赃,结果引起争吵,被人家骂了出来。逼赃,迫使家属承认。一些单位为了完成追赃指标,逼家属变卖田产;苏南一铁路机关在追赃时,工作人员从贪污分子家属手上、耳朵上拿去金戒指和耳环,引起在场群众的极大不满。有的单位起赃时,事实上已没有原物,而非要原物不可;有的单位没有金子也非要起出金子;有的甚至将私营工厂机器上的马达作为赃物拆下来,导致工厂停工停产。在北京市,有的单位接收的“赃物”有破钢笔、旧手表、甚至破烂衣物等,既无经济价值,又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有的地方和单位把嫌疑人家中的马、牛、羊、猪、鸡等牲畜捉来,赶到市场上拍卖还赃款,等等。

上述这些现象,同样引起了毛泽东的注意,他在批示转发了上海市委在“三反”中严格执行纪律的经验后,很快又批转了武陟县的经验。武陟县在“三反”运动进入追退赃物阶段后,及时发布了《关于追退赃物的几项政策规定》,要求各单位在追赃退赃时,一定要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现存赃款、赃物,立即交出;不便于立即交出者(如投资尚未结账等),可先交证件;原物已消耗者可登记,开清单,确实挥霍掉者,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听候领导处理。追赃中不准损伤他人(如亲属)财产,更不准封门,停业,不准逼供等。”毛泽东在武陟县的报告上写下批语:“此件很好,请各级党委一律照办。”

5月4日,中南局向中央报告,许昌专区向农民干部出身的贪污分子实行追赃时,直接派人到农村强迫家属拆房卖地偿还赃款,影响极坏,有损无益。为防止再发生这类错误事情,中南局对追赃做了三项规定:(1)要先定案后追赃,绝不能盲目要钱而不问案情之真假大小。赃款可以证明贪污,但有钱不一定就是赃证。(2)不准直接派人到贪污分子家庭特别是劳动人民家属那里去逼赃。案情确实者,令本人自取;在远地者,通知当地政府协助调查,并说服自送;家属坚决不承认者,即应重新审查案情,不再追赃,待取得确切证据后,诉之于当地法院,实行法律判处。家属成分系工农,承认得赃但无力偿还者,可以减免,不许拆房子、拉耕牛、拿农具。(3)贪污分子供称赃款存投于商店而又无证件、“五反”中商人又坚不承认者,同样应采取慎重怀疑态度,不应草率肯定,硬追硬逼,引起不良后果。这样做的结果,“老虎”数字要大降一批,对此不必害怕。该降的让它降下来,这就是实事求是。死守原数,一个不准降低,坚持“逼、供、信”错误,对党危害更大。

毛泽东充分肯定中南局的做法,当即批示“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照办理”。随后,毛泽东再次严厉强调:“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对赃款凡能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不得派人到农村追赃款(除个别确有大赃存在农村社会舆论认为应追者外),不得硬追那些本来追不出的部分。”

为了使各地能够准确领会中央的意图,正确把握政策界限,3月6日,毛泽东批准发布《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贪污问题提出了统一的政策性标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贪污未满100万元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凡贪污超过100万元,未满1000万元之贪污分子,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如系年岁较轻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动坦白者,或系发觉后积极参加三反工作并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免以贪污分子论处,不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1000万元,未满1亿元之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和检举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以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1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而计算贪污违法时间,则“一般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1949年10月1日算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地方,应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义部队一律自该部队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

一方面,对一般的贪污分子,尽可能地从宽处理,甚至不划为贪污分子,把绝大多数人尽快解脱出来,以利于团结和教育更多的人;另一方面,对于重大贪污分子,强调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这是毛泽东在“三反”运动后期的一个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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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我们回顾毛泽东果断处理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断然发动“三反”运动时,总会感慨万千。它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惩治*决不容情,中国共产党人决不做李自成,决不会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不让千千万万先烈的鲜血白流。当年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工作的薄一波深有感触地说:“我觉得三反斗争经验中最可贵的一条,就是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清除党的肌体上发生的*现象,表现了高度的自觉性和巨大的决心与魄力,真正做到了从高级干部抓起,敢于碰硬,从严治党。”“后来,我们党也多次下决心惩治党内存在的*现象,但往往失之过宽,未能收到应有的效果。这就更加证明了,在清除*现象的斗争中,必须坚持这一条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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