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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第1页)

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很好,很好,非常好,尼欧,你真正的找到了一条符合我们这个民主聚集社会的新大陆。””婆罗门。王九蛋的赞许的目光后,隐藏着深深的内容。

“你说的这个,我在我的世界似乎大概好像听说过,不过你可能不知道。我在另一个种制度中长大,一直只有一个声音告诉我,这样的制度不错啦!我也不知道别的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陈斐目光诚恳。

尼欧久久没有做声,看着平静的河水缓缓而流。

几个细不可查的脸部阴影构建起一张哀伤的神色。

“我对于三权分立的分析,在传统法律学说中几乎看不到一席之地,但是确实不无启发。然而,总归形式化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三权分立和其他的政治分权制度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历史的真实远远复杂于抽象的逻辑乃至数理化推导。其参考的变量和形式主义思考方式的简单化是值得警惕的,简言之,我的分析只可参考而绝对不能绝对化。”

“所以呢?完全不懂你的意思。”陈斐擦了擦额头的汗。

以婆罗门。王九蛋为首的种姓阶层很快制定出了《湿婆法典》,洋洋万言。间中充斥着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文明博爱的词语。

这部法典让所有三连城的居民相信。这已经是他们在现有智商上能构建的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典。

当然,关于《湿婆法典》的讨论。伴随着睿智的哲辩。

刹帝利种姓阶层提出问题。

1。为什么《湿婆教典》规定了四瓦尔那制度。

2。为什么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各有不同权利和义务。

在四瓦尔制度中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所以他们对于《湿婆法典》拥有绝对的解释权。他们对如下的三个瓦尔给出了定义。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城主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不公平!很不公平!

刹帝利种姓和吠舍种姓表示严重不满。

凭什么腐烂发臭的首陀罗种姓在湿婆法典的规划中,居然拥有一人一票的选举权?

那么就有请《湿婆法典》的第一总编,尼欧来讲解一下。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来自哪里?它是天赋权利吗?

“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内,有一部分人将选举权完全看作国民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权利,即国民当然享有的权利,既无须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也不是国家宪法或法律所能剥夺。这种理论,乃根据卢梭的主权论”。

但“倡导此说者,原意只在对抗十七八世纪欧洲各国的选举制度,因为当时的选举权,限于贵族,僧侣,及有产阶级,而不及一般的人民。这种限制,自然应该取消;但因而倡导固有权利之说,则亦不免矫枉过正。”

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人民是整体,公民是个体,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是公民全体,因此选举权是人民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形式。(未完待续。。)

正文 第二季 第十九章 永不停歇的舞蹈二

选举权的主体应该是公民(或国民)而不是人民,许多国家宪法对此大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6条、法国宪法第3条、日本宪法第15条、韩国宪法第24条、中国宪法第34条等都作了这样的规定。∷頂∷点∷小∷说,。。 ;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的不同点之一是它有“联合行使”的特点。选举权属于公民个人,但选举结果是由许多公民投票共同决定的,单独地看一个人的投票不可能产生选举结果,只有无数公民同时投票才能产生代表,这与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时通常是个人行使(如财产权、劳动权、人身权等),并且这种个人行使能够直接产生相应的结果明显不同。

在选举中公民有时仅仅是作为个体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会结成联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党、社会团体在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民决不是为独立的个体而生存之个人的机械的集合,而是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种种阶级,集团,及其他势力单位的结合。”

但选举权仍然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是个人在投票而不是集体在投票,选举权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无记名投票是现代民主选举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保护选民能够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愿,排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包括自己所在的整体对自己的压力),个体的选民在投票时可以与自己所在的政党、社团或其他组织保持一致,但也可以不保持一致。他们可以联合起来共同投票,也可以作为个体单独投票。

他们联合起来会使自己的一票更有力量。但这只能说明政党、社团或其他组织对个人投票的影响力,它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左右选举结果。但并不能说明它们是选举权的主体,它们的作用仍然要通过公民个人行使投票权才能发挥出来,它们可以影响、但永远不能代替公民个人去投票。

选举权不仅与人民主权联系密切,而且与国家权力也息息相关,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桥梁,没有选举权,国家权力的大厦便无从建立。选举权行使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国家机关(议会),但这种选举只是选出“权力人”。并不是决定“权力”本身,人民代表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的选举,而是来源于宪法。因此选举权与国家权力并没有直接关系,而只是与国家权力“人”有直接关系(产生他们)。

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是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有了权力人,权力才能被行使。

“选举并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

选举权重在选“人”而不是决定“事”,虽然这两者之间不是完全没有联系。我们选张山而不选李四,不仅是因为张三的人品和能力比李四好,而且因为我们了解并赞成张三的思想和见解,同意他的政策和措施(这是他在选举中应该告诉我们的)。我们选他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他维护和实现我们的利益。因此公民的选举不是使国家权力合法化,而是使某一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和存在合法化,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是宪法的授权。

国家权力机关由选举而产生。但这并不是公民转让选举权的结果,选举权没有被转让。它仍然属于公民个人,只是暂时被冻结起来了——在它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选出了某个国家机关)后。它暂时停滞而留待下次选举时再启动。但这只是选举权被冻结而不是选举权被转让,议会的权力不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而是人民立宪时转让自己权力(决定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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