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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第1页)

是拥抱着人的理念,要保持这理型的现象纯洁而没有那种骇人听闻,使人愤慨的罪行。这是性格上罕有的、意义丰富的、甚至崇高的一个特点。由于这种特点,个别的人在努力使自己成为永恒公道的左右手时牺牲了,可是他还是错认了“永恒公道”的真正本质。

§65

有了'我们'前此对于人类行为所作过的一切考察,我们就已为最后的这一考察作好了准备,并已使我们'下述'的任务容易多了。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使行为的真正伦理意义获得抽象的和哲学上的明确性,并把它作为我们主题思想的环节来论证。这种伦理意义,人们在'日常'生活上就用善和恶这两字来标志,而这个办法也完全可以使人们互相了解。

我们今天哲学界的作者非常奇特地把善和恶两概念当作简单的,也就是不能再加分析的概念来处理。但是我首先要把这两概念还原为它们本来的意义,以使人们不为一个模糊的什么幻觉所束缚而以为这两概念比实际上所含有的还包括着更多的什么,以为这两概念本身良足地就已把这里应有的一切都说尽了。这是我能做得到的,因为我自己前此既未在美或真这些字的后面找个藏拙的地方,现在在伦理学里我也同样不打算在善这个字后面去找这种藏拙之所以便用一个加在这字后的什么性,——这办法在今天似乎有一种特别的灵验,在好些场合可用以解围——,以便用一付庄严的面孔使人相信我在说出真、美、善这三个字时,我所做的还不只是用以指三个不着边际的,抽象的,因而内容一点也不丰富的,来源和意义又各不相同的概念而已。谁要是熟知当今的文献,而不得不千百次看到每一个最没有思维能力的人是如何都相信,只要用一张大嘴和一副热情的山羊面孔说出那三个字,就算他是说出了什么伟大的智慧了;那么,在看到这些之后,尽管那三个字原来所指的是那么高贵的东西,可是现在在事实上,谁又不认为已变成了肉麻的东西呢?

真这一概念在论根据律一书的第五章里,从§29起,已有了解释。美这概念的内容,由于'本书'整个的第三篇才第一次获得了应有的说明。现在我们就要把善'好'这一概念还原为它本来的意义,而这是不要费很多事就可以做得到的。这概念基本上是相对的,是指一客体对意志的某一固定要求的相适性。因此,一切一切,只要是迎合意志的,就不管意志是在它自己的哪一种表出中,只要满足意志的目的,也不管这些东西在其他方面是如何的不同,就都用善'好'这一概念来思维。因此我们说好食品、好路、好天气、好武器、好预兆等等;总而言之是把一切恰如我们所愿的都叫作善'或好';所以,对于这一个人是善的'或好的',对于另一个人又可以恰好是相反。善'或好'这概念又分为两类,也就是好受的和有益的'两类'。——至于和这相反的概念,如果所说的是指没有认识作用的事物,就用坏这个字来标志;比较少用而更抽象的是用弊害一词,不过都是指不迎合意志每次要求的一切。同其他能够和意志发生关系的一切事物一样,人们也把恰好是对'自己'要求的目的有利,有帮助而友好的那些人称为好的,这和称其他事物为好的是同一意义,并且总是保有相对的意味;例如通俗说:“这人对我好,但对你不好”就表示着这种相对性。但是有些人,和他们的性格而俱来的是根本就不妨碍,反而促成别人的意志的努力,一贯都喜欢帮助人,心肠好,和蔼可亲,乐善好施,这些人因为他们的行为方式对于别人的意志根本有着这样的关系,所以都被称为好人。至于与此相反的概念,大约在近百年来,德语用以标志有认识作用的生物(动物和人)和无认识作用的事物的,有所不同,法语也是这样,都是用“恶”这一词'标志前者'。可是在所有其他语言中几乎都没有这种区别,希腊文、拉丁文、意大利文、英文都用“坏”这一词,既以指人,又以指无生命的物;'当然'这些人或物都是和意志的某一特殊目的相反的。所以说这考察完全要从善的消极方面出发,以后才能转到善的积极方面,才能不再要在'行为'对别人的关系上而是在对'行为者'他自己的关系上来探讨所谓好人的行为方式。'这时'尤其要尽力于'从两方面'作说明,一方面是这行为显然在别人'心里'所唤起的纯客观的敬意,另一方面是这行为显然在他'自己心里'唤起的一种特殊的满足,因为这两方面甚至都是他以另一种牺牲为代价换取来的。也还要说明这两者的反面,说明内心的痛苦。尽管坏心肠为那些有此心肠的人带来那么些身外的好处,坏心肠总是和内心痛苦相连的。由此就产生了那些伦理学体系,有哲学上的,也有依傍宗教教义的。这两种伦理学体系总是想用个什么办法把幸福和美德联系起来。前者的作法或是用矛盾律,或是用根据律,也就是或使德行和幸福等同起来,或使幸福成为德行的后果。不过这都是诡辩。后者的作法则主张在经验可能认识的范围以外另有一个世界',以此来联系幸福和德行'。根据我们的考察则相反,德行的内在本质就会现为一种指向完全相反方向的努力,而不是指向幸福的努力:而幸福就是安乐和生命。

根据上面的说法,善在其概念上就是此对彼'的善',所以任何“善”在本质上都是相对的。这是因为善只在它对一欲求的意志的关系中才有它的本质。准此,绝对善就是一个矛盾:最高善、至善都意味着矛盾,也就是意味着意志最后的满足,此后再无新的欲求出现;意味着一个最后的动机,实现了这一动机就有了一种不再破灭的意志的满足。根据我们在这第四篇里前此所作的考察,这类事情都是不可想象的。犹如时间不能有起止一样,意志也同样不能由于任何一种满足而停顿,而不再从新有所欲求。一个持久的,完全面永远使意志冲动宁静下来的满足是意志所没有的,意志是妲奈伊德的'穿底'桶。对于意志并没有什么最高善、绝对善,而是永远只有一时的善。同时听凭人们喜欢,也可把一个“荣誉职位”授予一个使用成习而不想完全丢掉的古老说法,好比是把一个荣誉职位授予退休的官员似的,即是说人们可以譬喻地、比兴地把意志的完全自我取消和否定,真正的无所欲求称为绝对善、至善,看作唯一根治沉疴的良药,而一切其他的“善”都只是些'治标的'轻减剂、止痛剂;'因为'唯有这才使意志冲动永远静默安宁下来,唯有这才提供那种不可能再破坏的满足,唯有这才有解脱尘世之效;而这就是我们现在在我们整个考察的末尾随即要讨论到的。在这一意义上,希腊文终极目的这个词,以及拉丁文善的终极倒是更合本题。——关于善恶这两个字就只谈这么多了,现在且言归正传。

如果一个人在一有机会而没有外力阻拦的时候,总有做出非义之行的倾向,我们就称他是恶。按我们对于非义的解释,这就叫做这个人不仅是按生命意志在他身上显现'的程度'肯定这意志,而是在这肯定中竟至于否定了那显现于别的个体中的意志。而这又表现于他要求别人的各种力量为他服务;如果别人和他的意志的趋向对抗,还表现于他要消灭别人。高度的利己主义是这里的最后根源,而利己主义的本质是前面已分析过了的。这里立即可以看到两件事:第一,在这种人心里透露出一种过份强烈的,远远超过肯定他自己身体的生命意志;第二,这种人的认识完全忠实于根据律而局限于个体化原理,呆板地守着由此原理在他自己本人和所有别人之间所确定的全部区别;所以他单是求自己的安乐,对于别人的安乐则完全漠然;别人的生存对于他毫不相干,和他的生存之间有着鸿沟为界。是的,真正说起来,他只是把别人看作一些没有任何真实性的假面具。——所以这两种特性就是坏性格的基本因素。

但是,欲求的那种高度激烈性本身就已直接是痛苦的永久根源。第一,这是因为一切欲求作为欲求说,都是从缺陷,也即是从痛苦中产生的。(所以一切欲求在刹那间的沉寂,就已正是审美的怡悦中的一个主要因素。从第三篇里还可回忆欲求的这种暂时沉寂,是我们作为认识的主体,纯粹而不具意志,'即理念的对应物'每次聚精会神于美的观审时就会出现的。)第二,这是因为事物的因果关系使大部分的贪求必然不得满足,而意志被阻挠比意志畅遂的机会要多得多,于。是激烈的和大量的欲求也会由此带来激烈的和大量的痛苦。原来一切痛苦始终不是别的什么,而是未曾满足的和被阻挠了的欲求。即令是身体受伤或遭到残害时,肉体的痛苦所以'也'能够是痛苦,就单是由于身体不是别的,而是已成为客体的意志本身。——就是这一缘故,就因为大量而激烈的痛苦是和大量而激烈的欲求分不开的,所以在大恶人的眉宇之间都打上了内在痛苦的烙印。尽管这些人已经获得一切表面上的幸福,可是只要不是他们正在欢愉的那一刹那,或是没有伪装的时候,他们经常有一付不幸的可怜相。从这种内在的痛苦中,从完全直接是他们本质上的痛苦中,最后甚至还产生一种不是从单纯的自私出发,而是于自己无利单是基于别人的痛苦的快意,这就是真正的恶毒。恶毒又可再进而演变为残忍。就恶毒说,别人的痛苦已不再是自己意志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就是目的本身。下面是对于这一现象更详细的说明:因为人是被最清晰的认识所照明的意志现象,所以他总是拿现实的,他的意志所感到的满足去和“认识”给他指出的,仅仅只是可能的满足较量长短。由此就产生妒嫉:'自己的'每一缺陷都会由于别人的享受而显得无限地加强了,'相反'由于知道别人也忍受着同样的缺陷,则自己的又将为之减轻。凡是人所共有的,和人生不可分的苦难都不怎么使我们难受,属于气候或整个乡土方面的缺点也是这样。回忆那些比我们自己的痛苦更大的痛苦会有镇静和止痛的作用,看到别人的痛苦景象会使自己的痛苦减轻。现在假如一个人有着过份激烈的意志冲动,他以火热的贪心要攫取一切,以便解除利己主义'诛求无厌'的'饥'渴,而这时又如势所必至的。他一定要经历到一切满足都只是表面上的假象,所获得的东西从未实现过它在我们追求它时所作的诺言——使强悍固执的意志冲动得到最后的宁静,而是在获得'满足'之后只是那愿望改变了自己的形相,又在另一形相之下来折磨人;最后如果这愿望再没其他形相可变了,意志冲动也没有了已认识到的动机而止于自身,而现为可怕的荒凉空虚之感,而带来了无可救药的痛苦;如果从这一切一切之中,那在一般'激烈'程度上的欲求只是比较轻微地被感到,也就只产生一般程度的忧郁感;而在另外一人,他已是到了显著恶毒程度的意志现象,则必然产生一种过强的内在痛苦,永远的不安,无可救药的创伤;那么,他就要间接来寻求他无力直接获得的慰藉,也就是要以看到别人的痛苦景象,同时还认为这痛苦是他的势力'起了作用'的表现,来缓和自己的痛苦。对于他,别人的痛苦现在已是目的自身了,已是他可以趁心饱看的一付景色了。真正的残忍现象,嗜血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这是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如在涅罗、多密迁这些皇帝,非洲那些觋师,罗伯斯庇尔这类人,都可看到。

报仇心理已类似恶毒,它是以怨报怨而不是为将来着想。为将来想,那是惩罚的性质。报仇只单纯是为了已经发生了的,已经过去了的事情本身,也就不是为了于己有利,不是以之为手段而是以之为目的,以便“欣赏”人们自己加于仇人身上的痛苦。使寻仇报复不同于纯粹恶毒而又可为报仇行为原谅一些子的,是报仇在表面上有些正义意味;因为这种行动在这里固然是报仇,但如依法执行,也就是在一个集体中按集体所批准的,事先规定而为众所周知的规则执行,就会是惩罚,也就会是正义。

除开那已描写过的,和恶毒从同一根子,从极强烈的意志中产生的,因而和恶毒分不开的那种痛苦之外,现在还要加上一种与此完全不同的,特殊的痛苦与恶毒相连在一起。这就是干任何恶毒行为时都可感到的痛苦,不管这行为是出于自私的单纯非义或是真正的恶毒;而按这痛苦持续的久暂,就可分别叫做良心不安或良心责备。——谁要是对于这第四篇前此的内容,尤其是对于篇首已阐明了的那真理,说生命本身作为意志的写照或镜子,永远是生命意志确实保有的;并且对于永恒公道的论述——都还记忆犹新的话,那么他就会发觉,按这些考察说,良心责备除了下述意义外不能有别的意义;即是说良心责备的内容,抽象说来,就是下述这个内容:——在这内容里人们'又'区分为两部分,而这两部分又得完全融合一致,必须当作完全统一了的来设想。

尽管摩耶之幕是这么严密地蒙蔽着恶人的心窍,即是说尽管这恶人是这么呆板地局限于个体化原理,以致他根据这一原理把自己本人看作绝对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人,中间是由一条鸿沟分开来的;而这种认识,因为唯有它符合他的利己主义,是利己主义的支柱,所以'又'是他以全力抓住'不放'的,犹如“认识”几乎总是被意志所收买的,——尽管这样,可是在他意识的最深处仍然有一种潜伏的冥悟在蠕动着'。所悟到的是':事物这样的一种秩序究竟只是现象,在本体上可完全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说时间和空间虽是这样把他和其他个人以及这些人所忍受的无数痛苦,甚至是由于他而忍受的痛苦分开来,把这些显示为和他全不相干的东西;然而在本体上,除开表象及其一些形式不论,显现于所有他们'那些个体'中的仍然是同一个生命意志,这生命意志在这里误认了它自己,拿起自己的武器对付自己。并且当这意志在它的某一现象中寻求激增了的安乐时,就正是以此把最大的痛苦加于它的另外一些现象时;而他,这恶人,又恰好是这整个的意志'自身',因而他就不仅是加害者,同时也正是受害人了。把他和受害人的痛苦分开,使他得以幸免'于痛苦'的,只是一个以时间和空间为形式的幻梦,如果这幻梦一旦消逝了,那么,按真实情况说,他就必须以痛苦为代价来抵偿欢乐。并且一切痛苦,他认为仅仅只是可能的痛苦,都实际的到了作为生命意志的他身上来了;因为可能性和现实性,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远和近只是对于个体的认识,只是借个体化原理才是有区别的;在本体上却并不是这样。这个真理就是以神话表达的,也就是使之合于根据律,由此转入现象的形式而以轮回'之说'表达出来的那一真理;不过这真理不带任何副产品的最纯净的表现却在那模糊感到而又无可慰藉的痛苦之中。这痛苦,人们就称为良心不安。——但是,良心不安在此以外又是从第二个直接的,和那第一个密切联系着的“认识”中产生的,即是由于认识到生命意志在凶恶的个体中用以肯定它自己的强度,远远超出了它的个体现象之外,以致完全否定了显现于其他个体中的同一个意志。所以,一个恶棍对于自己的行为那种内心的,要向自己隐瞒的厌恶和痛恨,除了是模糊地感到个体化原理和由此树立的人我界限这两者的虚无性,表面性之外,同时包括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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